法律知識與應用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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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知識與應用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以及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及效力、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物權法、法律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責任、服務合同等知識在物業管理中應用的掌握程度。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無效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和法律后果,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訴訟時效,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物業管理法律事實。
熟悉:合同法基本知識,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物權的效力,物權的基本原則,所有權的性質及權能,相鄰關系,善意取得的條件,擔保物權的作用和性質,抵押權的效力和實現,留置權產生的條件,物業所有權的內容,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制度,物業服務合同。
了解:法的特征,法的分類,法的制定,法律淵源,法的實施,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承諾的有效要件,抗辯權,要約,要約邀請。
(三)要點說明
1.法的特征
2.法的分類
3.法的制定
4.法的實施
5.民法的調整對象
6.民法的基本原則
7.民事法律關系
8.民事主體
9.民事法律行為
10.民事權利
11.民事責任
12.訴訟時效
13.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14.違約責任
15.合同的解釋
16.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委托合同及在物業管理中的應用
17.物權與所有權
18.善意取得制度
19.相鄰關系
20.共有
21.用益物權
22.擔保物權
2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24.物業管理法律責任
25.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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