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員工是否需要提前辭職
更新時間:2012-07-23 1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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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的就業形勢仍舊嚴峻,有的求職者害怕找不到工作的情況,就很容易全盤接受用人單位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說不簽合同,不買社保。而想要辭職的時候,還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案例
2011年8月,梁某應聘到沂水某食品公司干包裝工作,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兩個月后,因另有發展,梁某在向公司提出辭職未被批準的情況下,私自離開公司。到工資結算日,梁某去領取工資時,該公司卻以其未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私自離職為由,拒絕支付其工資,梁某不同意,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投訴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由此可見,該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本身就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辭職,無需提前一個月申請,而該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梁某工資顯然是不對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調查核實后,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指令書。目前,該公司已支付了梁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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