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競業限制協議如何使用


案例
斯某原就職于杭州一家軟件公司,擔任核心技術人員。
去年,斯某辭職,與女友創辦了一家小型公司,開發了一款軟件。這款軟件與原軟件公司主推的軟件技術參數相似,功能相近。
同時,借助此前在軟件公司積累的客戶資源,斯某順利地與江西一家客戶進行軟件使用權的交易。
這家客戶并非是斯某自己發展的客戶,而是原軟件公司的一位老客戶。因為斯某的軟件功能與原軟件相差無幾,價格也便宜不少,客戶就順利簽約下單了。
而幾個月后,在履約的過程中,軟件頻頻出現問題,斯某解決不利。江西客戶一怒之下函告軟件公司,要求軟件公司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處理后續事宜。
這對不知情的軟件公司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軟件公司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便澄清斯某的公司與其沒有任何關聯的事實。
客戶則指出,斯某聲稱是軟件公司的下屬子公司,他才同意與之簽約,所以軟件公司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身權益,成為軟件公司當務之急。
律師點評
軟件公司的權益受到了侵犯,這是很明顯的。
首先,斯某原是軟件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其離職后開發的軟件與軟件公司的軟件技術參數相似、功能相近,軟件公司應當考慮自己的軟件著作權受到了侵害。
構成軟件著作權的侵權需要兩個軟件實質性地相似,如果僅僅通過比較程序的運行參數、界面和數據庫結構,是無法得出侵權結論的,必須由鑒定機構對兩個軟件的源程序或目標程序代碼進行實際比較。一旦構成著作權侵權,軟件公司可要求斯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假定難以確定構成著作權侵權,軟件公司應當考慮斯某及其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為企業名稱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起著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它具有專有性,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
其次,法律規定“法人享有名稱權”,斯某的公司未經軟件公司的許可擅自使用軟件公司的企業名稱,侵犯了軟件公司依法享有的企業名稱權。
再者,如果斯某與軟件公司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且在限制期限內,軟件公司還可以從勞動法的角度進行救濟,要求斯某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如侵犯著作權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軟件公司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微薄微議
諸多企業可從這起典型的“跳槽侵權”案件,得到借鑒防患于未然,在經營中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做好競業限制和離職管理的工作。對于“跳槽”進來的員工,要了解其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含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協議,如果有,可考慮將員工與技術一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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