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定義與規定
更新時間:2012-07-18 0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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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概述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走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二、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別提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如果納稅人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也不能通過合理方法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就應當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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