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講義:政府采購法律制度(3)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按是否進行集中管理以及集中管理的程度的類型,可以分為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三種模式。
l 我國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購
由財政部門或另一個專門負責的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采購的模式。
(二)分散采購
這是一種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的模式。
² 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的區別:
1. 采購項目的特征不同:列入集中采購的項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項目。而列入分散采購的項目往往是一些專業化程度較高或單位有特定需求的項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特征。
2. 采購執行主體不同:集中采購,采購單位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單位不得擅自自行組織采購,其中部門集中采購可以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集中采購。而分散采購,采購單位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采購,當然要支付一定的采購代理費用。
3. 采購目的和作用不同:集中采購具有采購成本低、操作相對規范和社會影響大的特點,可以發揮政府采購的規模優勢和政策作用,體現政府采購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則,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監管和對分散采購的良好示范作用。而分散采購可以借助單位的技術優勢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專業優勢,可充分調動單位政府采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采購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實現政府采購不斷“擴面增量、穩步漸進”的工作目標。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一)采購人
采購人是購買和使用所購買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的主體。是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二)供應商
供應商是貨物、服務或工程的提供者,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分為兩種,一種是政府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活動;另一種是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包括認定的招標公司、設計、認證、檢驗等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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