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講義:政府采購法律制度(1)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政府采購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國政府采購的主要法律依據。它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章。例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例如《遼寧省政府采購管理規定》、《關于印發<雞西市政府采購合同>文本的通知》等。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即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而所有個人、私人企業和公司均不能成為政府采購的采購方主體。供應商主體卻可以是任何有供貨條件的個人或企業公司。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和需要由財政償還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制定,實行分級管理。其中,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涉及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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