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考試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重點:主要稅種(4)
更新時間:2012-04-16 08: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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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申報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