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農民工4月5日后按城鎮職工標準繳費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26日)發布通知,今年4月起,農民工參保按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費,即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農民工個人按繳費基數的2%和每月3元繳納。屆時,農民工繳費人員類別將調整為“農村勞動力”。
根據《關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農民工按照1%比例參加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自今年4月起統一執行城鎮職工繳費標準。市社保中心將把基本醫療保險系統中農民工的繳費人員類別調整為“農村勞動力”,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農民工個人按繳費基數的2%和每月3元繳納。
4月1日至5日,基本醫療保險系統、企業版及網上申報系統將統一升級。在此期間,社保經(代)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不得對農民工進行增員、減員及個人信息變更等業務操作。各社保經(代)辦機構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醫療保險收繳業務結賬工作。
農民工參保信息需補充、變更,或繳費標準調整后農民工需增加、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用人單位應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并于4月5日后通過網上申報或企業版報盤方式完成。
對于外埠農民工,用人單位完成信息變更后,需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交農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等信息,滿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審驗合格后,社保經(代)辦機構為用人單位打印《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領卡證明》(以下簡稱《領卡證明》)。
對于本市農民工,用人單位通過網上申報辦理信息變更的,持《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農民工打印《領卡證明》;通過企業版軟件報盤辦理信息變更的,社保經(代)辦機構直接為用人單位打印《領卡證明》。市社保中心將與公安部門進行農民工信息比對,比對一致的方可制卡,不一致和無照片的,須做個人信息二次采集和比對。
4月起,在未領到社保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持《領卡證明》的農民工先行墊付。領到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單位到區縣醫保中心手工報銷。4月25日前,用人單位需如實申報農民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未按時申報的,將按用人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參保職工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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