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輔導:稅收征管(3)


(三).停業、復業登記$lesson$
停業、復業登記是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營活動而辦理的納稅登記。
(1)停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3)延長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四)注銷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在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時,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及時間要求
適用范圍。解散,因改組、分級、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銷,破產,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的,吊銷營業執照等
時間要求: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②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④納稅人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 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注銷稅務登記的程序方法
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受理―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