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輔導:稅收征管(1)


稅務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中對征納過程實施的基礎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稅務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管理和納稅申報管理等幾個部分的內容$lesson$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判斷)。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一)開業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辦理的納稅登記。
1. 開業登記的對象
開業登記的納稅人分以下兩類:(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2)其他納稅人。根據有關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 開業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②上述條款之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3. 開業登記的內容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2)住所、經營地點
(3)登記注冊類型及所屬主管單位
(4)核算方式
(5)行業、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6)注冊資金、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7)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8)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9)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在外地的分支結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