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管理
更新時間:2012-12-26 1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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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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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管理
1.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應當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2.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2)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3)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4)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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