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總結:稅收執行
更新時間:2012-12-25 1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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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與考點總結:第三章稅收執行
1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13.稅收優先執行――3優先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14.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7個當天P167及小規模納稅代開增值稅票的方法
不得開具增值稅票的情形:P166
15.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一年。
1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情況可以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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