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支付結算方式


第四節 支付結算方式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1.職能: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
2.種類: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 |
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
非基本當事人 |
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商業匯票的特色)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4)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
(三)票據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 |
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
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
票據追索權 |
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
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2.票據義務: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不具有制裁性質。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背書是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的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簽章,該“票據行為”無效。
(六)票據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 |
|
相對記載事項 |
應該記載而未記載,但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
任意記載事項 |
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
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
(七)票據喪失
掛失止付 |
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
公示催告 |
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
普通訴訟 |
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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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范圍:同一票據交換區域
(二)種類――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ü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ü 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ü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出票人是單位和個人;付款人為出票人開戶銀行。
2.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
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地;出票地 |
不記載不影響支票效力; 【補充】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或經常居住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
授權補記事項 |
金額;收款人名稱 |
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
(四)支票的付款
1.程序:
(1) 委托開戶銀行收款――委托收款背書
(2) 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轉賬支票:背書人簽章+進賬單
現金支票:單位:收款人處簽章;個人:身份證號
2.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內,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五)辦理要求
1.領購要求: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2.簽發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罰則:
情形: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③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罰款;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六)填寫要求
1.日期:實際出票日期;正聯:必須中文大寫;存根聯:可以阿拉伯數字小寫
2.收款單位名稱為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
3.現金支票簽發后,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提現,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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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業匯票
【注意】商業匯票VS銀行匯票
|
出票人 |
付款日期 |
商業匯票 |
企業 |
一段日子后付款 |
銀行匯票 |
銀行 |
見票即付 |
(一) 概念和種類
1.定義: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情況: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
3.分類:按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1)商業承兌匯票: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票據。――承兌人是企業
(2)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并經開戶銀行承兌付款的票據。――承兌人是銀行
(二)出票
1.出票條件:商業承兌匯票:賬戶、單位、真實付款關系;
銀行承兌匯票:上述+資信狀況好
2.絕對記載事項:①表明“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欠缺無效。
3.出票人: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或收款人
銀行承兌匯票: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
ü 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三)承兌
1.效力:只有經過承兌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ü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其前手的追索權。
2.程序: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
例如:
(1)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則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兌。
(2)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個月后付款,則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2月1日前承兌即可),從見票起3個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4.付款人的程序:
(1)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付款
1.付款地: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2.付款期限: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
例如: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7月1日前付款都可以。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6個月內付款都可以。
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可定于見票起6個月內付款都可以。
3.提示付款期: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例如:接(三)中的例子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則在3月10日前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個月后付款,則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從見票起3個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4月30日前提示付款。
4.程序
(1)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例如:4月1日到期,4月8日提示付款,付款人開戶銀行4月8日得知,通知了付款人,4月9日至4月11日未通知銀行付款,4月12日上午將款項劃轉持票人。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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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書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1)被背書人名稱; (2)背書人簽章。 |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 |
未記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任意記載事項 |
“不得轉讓”字樣 |
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 |
2.兩個不得【題型:判斷】
(1)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匯票有效,條件無效。
【區別】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不得分別背書: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六)保證
1.保證人:保證人必須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
2.效力: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
3.相對記載事項:
(1)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2)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未記載保證日期,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保證仍有效。
【區別】背書附有條件,匯票有效,條件無效。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匯票記載事項欠缺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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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
(一) 概念和種類
1.概念: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
2.分類:按使用對象,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金卡和銀卡
(二)申領與銷戶
1.單位卡
(1)申領:必須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單位卡可以申領若干張。
(2)銷戶
ü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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