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范圍
更新時間:2012-12-17 10: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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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范圍
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范圍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區劃內的下列事項需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業主大會組織、運作的規程,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是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規則約定,涉及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3)選舉業主委員會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能夠代表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不遵守管理規約,責任心不強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予以更換。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的管理水平如何,與業主利益有著直接的關系,通過業主大會集體決策,可以較好的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涉及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及費用的負擔,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對建筑區劃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也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例如,如何對物業公司的工作予以監督,如何與居民委員會協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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