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活動中行為主體間的相互關系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兩者簽認監理合同,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應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干涉監理工作,否則為侵權違約,監理單位必須保持公正,不得和施工單位有經濟聯系,更不得串通施工單位侵犯建設單位利益,否則建設單位將用合同或法律手段,追究監理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關系是簽訂施工合同,二者是發包與承包的合同關系。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雙方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違約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關系不簽訂任何合同,二者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這個關系是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建設行進行監控,但也要維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施工單位應按合同規定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若監理的行為不公正,施工單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
公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1、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2、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
3、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
4、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5、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
6、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
7、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8、其它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政府監督的性質:強制性、執法性、全面性、宏觀性。
依據:1、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2、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文件是政府有關對工程建設進行審查、控制和結算的依據,也是一種許可,理所當然是政府監督的依據。
3、國家和交通部等有關部委頒布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政府監督機構和主要職責: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原則:
1、交通部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總方針、政策和施工監理法規;制定交通系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施工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檢查、指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和監理工作,組織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業務培訓:組織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理單位、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的資質審批工作;統一規劃建立和管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對國家和部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監理工作進行檢查,發布工程質量動態;參與部級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參與國家級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行業評審工作;組織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仲裁工程質量爭端;掌握全行業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施工監理的經驗。
2、各省、市、自治區設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省級質監站):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監理工作方、政策和法規,制定和本地區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規劃、管理本地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工作:負責下級質監站及其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審核申報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報告,根據有關規定審批專項監理工程師(早先有);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其人員的工作;主持交工工程質量鑒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定期發布工程質量動態;組織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仲裁工程質量爭端,監督檢查重大工程(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執行情況;參與本地區本行業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對申報省(部)、國家級“三優”工程的項目進行質量鑒定;組織交流本地區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工作經驗,組織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業務培訓,市級質監分站或者派出質監機構的任務,由省級質監站根據交通部發布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的精神制定。
3、省決定是否設立地級監分站或派出質監機構。各級質監站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務上受上一級質監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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