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制度
更新時間:2012-12-07 1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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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業主公約制度
業主公約制度
物業管理往往涉及到多個業主,業主之間既有個體利益,也有共同利益。在單個業主的個體利益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個體利益應當服從整體利益,單個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關約定。鑒于業主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屬于民事關系,不宜采取行政手段進行管理,《條例》對各地實施物業管理中已具有一定實踐基礎的業主公約制度進行了確認,規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有權起草、討論和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時臨時公約終止。業主公約是多個業主之間形成的共同意志,是業主共同訂立并遵守的行為準則。實行業主公約制度,有利于提高業主的自律意識,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
第三章 物業管理的基本制度 | ||
第二節 業主公約制度 | ||
1 |
業主公約 | |
2 |
業主臨時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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