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概念
更新時間:2012-12-06 1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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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業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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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概念
《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由于我國實行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歸屬同一個主體的原則,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在事實上就擁有了與房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相關權利。因此,將業主定義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并沒有排除業主對與房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擁有的相關權利。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受國籍限制,也不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屬性限制。
我國對房地產管理實行權證管理方式。一般情況下,確定房屋所有權人主要憑據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屬于自然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屬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房屋所有權人的組織名稱。
現實物業管理中,具備業主身份的情況有三種:一是房屋所有權證書持有人;二是房屋共有權證書持有人;三是待領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共有權證書的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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