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種類及權能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種類及權能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其含義包括:(1)權利主體限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2)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權利轉讓、土地用途、客體范圍、使用權主體范圍等方面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3)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地下礦藏、埋藏物等法定國家所有物。(4)權利性質為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種類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鄉村公益用地使用權等四類。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能: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依土地用途的不同和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權、處分權。通過承包方式取得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的處分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的處分權;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按照有關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或依約定處置,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但企業破產、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不在此限。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經批準,可以隨廠房一同抵押;鄉村公益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僅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基本上不擁有收益權和處分權。
關于“小產權房”。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指出,要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通知明確,政府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根據規定,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 “小產權房”。國土資源部2009年6月9日強調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各地要嚴格依法查處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小產權房”是一個模糊的、不準確的概念,實質是違法建筑無產權,它不僅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也是違反相關政策的。
例題:近期在一些地方出現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向社會公開出售的行為,對此,下列說法最準確的是()。(2007年試題)
A.補辦農地轉用手續和規劃手續即可銷售
B.只要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同,即為合法行為
C.所售房屋的產權不受現行法律保護,無法取得產權證,屬違章建設
D.屬非法占用耕地,應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目前小產權房所售房屋的產權不受現行法律保護,無法取得產權證,屬違章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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