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考試《會計基礎》知識點:會計基本假設


(一)會計主體
會計主體又稱會計實體、會計個體,是指會計所核算和監督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是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
應當注意的是,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法人)并非是對等的概念,法人可作為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由自然人所創辦的獨資與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主體可以大于、等于、小于會計主體
(二)持續經營
持續經營是指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會計主體將按照當前的規模和狀態持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也不會大規模消減業務。持續經營明確了會計工作的時間范圍。
(三)會計分期
會計分期是指將一個會計主體持續經營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連續的、長短期相同的期間,以便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法》規定,我國企業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按年度劃分,以日歷年度為一個會計年度,即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包括半年度、季度、月度。
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義在于:為權責發生制,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等會計原則奠定了基礎。
(四)貨幣計量
貨幣計量是指會計主體在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采用貨幣作為統一計量單位,反映會計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單位的同時,還應當假設所選擇的貨幣的幣值或代表的購買力是穩定的。
《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應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查看源文件:《北京市財政局關于2013年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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