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從業《財經法規》:主要稅種詳解(三)
更新時間:2012-01-20 09: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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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稅征收管理$lesson$
1.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具體確定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中法律規定的特定行為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納稅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