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標師備考: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效力層級
更新時間:2011-08-08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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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效力層級
(一)縱向效力層級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級高于當地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橫向效力層級
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層級高于一般規定。如《合同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關系。
(三)時間序列效力層級
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于舊規定。如2001年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順序。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2003年聯合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將上述按照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所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施工招標都必須執行2003年的新規定。
(四)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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