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會計核算(1)


第二節 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會計核算的信息質量要求
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及時性、明晰性原則、謹慎原則、重要性、實質重于形式
注意,各種要求的基本含義。
2、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
3、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定義。
4、使用會計核算軟件要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踐上必須通過我國財政部的審核批準。用電子計算機軟件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
應當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的規定
1、《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3、我國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計劃、統計、稅務等年度保持一致。
四、記賬本位幣的規定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文字記錄的規定
我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記錄文字都必須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可以同時使用另外一種文字。
六、會計憑證的規定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
(1)對原始憑證的審核: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法定職責審核原始憑證。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2)對原始憑證的更正:
①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憑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簽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開。
④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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