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保險專業知識與實務輔導(6)
更新時間:2011-04-06 15: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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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和權利義務終止 $lesson$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 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 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要求嚴格,合同一旦成立,一般不準解除合同,除約定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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