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基本原則(1)


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 $lesson$
一、 保險利益概述
1. 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險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 保險利益確立的要件
1) 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2) 保險利益一般必須為經濟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有現實利益或者期待利益,能夠以貨幣估值。
3. 保險利益的效力
一般來說,投保人和保險人不能以保險合同的約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對于人身保險來講,訂立合同時和發生保險事故時同時具有保險利益;對于財產保險來講,可以不同時具有,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4. 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通過一個例題來講解)
例題1:.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于( )。
A.從本質上劃清保險與賭博的界限
B.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
C.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D.限制保險補償的程度
E.預防客觀風險的發生
答案:ACD
二、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1. 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
1) 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不以所有權利益為限,財產上的現有利益為積極利益。
2) 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望利益,比如租金利益;
3) 責任利益,比如民事賠償利益;
2. 財產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
1) 對財務享有物權;
2) 享有債權,典型的債權保險利益應是信用保險利益;
3) 負有的法律上的責任,比如承租人應該承擔的租賃物的損失賠償;
3.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實質上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和依賴關系;
我國《保險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能簡單歸結為經濟利益。
4. 保險利益的轉移和消滅
Ø 繼承:財產保險中承認繼承者自動獲得繼承財產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自己是被保險人的無爭議,一旦死亡,合同即告終止;若是其他情況,有爭議。
Ø 轉讓:我國規定,財產保險中,可以轉讓,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要告知,如危險程度增加,三十日內,給出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不能因轉讓而轉移。
Ø 破產:財產保險中,保險合同仍為破產債權人而存在,人身保險中不產生保險利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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