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李利君:政府應真正承擔起“業主”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在全國政協民盟中央小組討論會上表示:“政府工程投資來源于納稅人的稅款,政府應當為納稅人的利益真正承擔起‘業主’的責任。應當進一步加強政府監管體制改革創新力度,適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盡快構建起政府建設工程科學、高效的監管機制。”
改革“業主”制度和監管制度
近年來我國政府工程建設中,擠占、挪用工程資金,質量安全事故頻發,領導干部插手工程、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
李利君分析說,根據市場原則和國際慣例,工程項目中的“業主”應當為項目實際出資人和風險承擔人。但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政府工程建設單位通常只是項目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而非項目出資人和風險承擔人,卻被賦予了諸多“業主”的權利,如主持招標等。“這種有權無責的狀況,使得他們不可能像真正的‘業主’一樣去關注政府工程中每一分錢的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反之還可能借助其便利地位,與承包商串通一氣,導致一些政府工程質量低并出現商業賄賂等問題。”
在李利君看來,我國政府工程監管職責由行業或相關主管機構承擔存在弊端。“既行使建設市場監管職能,又負責政府項目組織實施,無異于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部門監管與‘業主’責任角色混淆不清,也令建設單位游離于監管之外。”
“政府工程項目的‘業主’制度需要改革。”李利君認為,“應當借鑒國內外有益經驗,實行政府工程‘業主’委托制,如建立公開招募能獨立承擔責任的‘業主’委托法人、推行代建制、委托風險擔保制度等,使‘業主’委托人能有保障地獨立行使權利承擔風險,進而實現政府工程‘業主’責任的真正到位。”
“此外,要實現審批與監管分離,監管與實施分離,實施與使用分離,徹底解決共同監督、職責不清等問題。”李利君建議,改革政府工程的監管制度,整合監管資源,如整合部門招投標監管和行政稽查機構,建立集中監管機制、統一的政府投資項目庫、工程老師評審和咨詢評估制度等。完善法律法規和監督手段
李利君說,我國雖針對規范工程領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卻與市場經濟發展對工程法制建設的要求具有一定差距。她舉例說,根據防止利益沖突的原則,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貨物采購或工程建設,應當采取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回避制,我國政府采購法采用了由政府集中組織采購招標的模式,但招標投標法卻規定政府工程可由“業主”自主或參與組織工程招投標,明顯涉及利益沖突。此外,現有法律對此類違法行為懲處較為粗放,如對工程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缺乏明確界定,對查糾執法主體的責任規定不明,“一些地方因利益驅動或認識偏差,對發現的問題查而不處,或者以整改代替處罰,以罰款代替法紀責任追究,致使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理”。
對此,李利君呼吁,要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對現行涉及規范政府工程的法律法規進行一次系統的清理。建議設立政府工程采購法規協調機制,解決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沖突問題,將兩法統一為“政府采購法”,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好其他配套法規。
李利君說,政府工程建設全過程應該在“陽光”下運行,建議建立統一規范的包括政府工程采購在內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網絡平臺,加大人大、媒體和民眾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全過程的監督。
此外,李利君認為,在政府工程建設中,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至關重要,應當嚴肅查處利用職權插手政府工程謀取私利的各類腐敗案件。“建立政府工程廉政檔案、工程建設向監察機關預報以及竣工后書面報告工程建設廉政情況等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及時查究工程領域賄賂的機制,如建立工程事項領導干部回避制、舉報投訴及時核實和案件查處責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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