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習輔導:其他稅收制度(8)
更新時間:2011-03-03 1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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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印花稅 $lesson$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應稅經濟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1)立合同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等
(二)征稅范圍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應稅經濟憑證,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正式列舉的憑證共有五類: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在確定經濟憑證的征免稅范圍時,需要注意三點。
(1)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和名稱書立,其主要性質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范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納稅。
(2)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3)適用于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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