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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習輔導:其他稅收制度(4)

更新時間:2011-03-01 10:48: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二、契稅的稅率 $lesson$

  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具體執行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況分為: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計稅依據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1)以協議方式出讓;

  (2)以競價方式出讓;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的;

  (4)已購公有住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

  (二)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四、契稅的減免

  (一)基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4.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的,免征;

  6. 符合免稅規定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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