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習輔導:其他稅收制度(3)


第二節 契稅 $lesson$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包括:
1.城鄉居民個人;
2.私營組織和個人工商戶;
3.華僑、港澳臺同胞;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5.外國人;
6.國有經濟單位;
(二)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體包括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注意: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房屋買賣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作為投資或作股權轉讓。但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經營企業,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
注意: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照章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房屋產權相互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征契稅,辦理免征契稅手續;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6.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
企業改革中有關轉制重組的契稅政策規定如下:
(1)企業公司制改革
在公司制改革中,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
(2)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3)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4)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屬于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5)企業注銷、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分情況對待。
(6)企業出售
7.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3)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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