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知識輔導之票據法和證券法(7)


五、匯票的承兌 $lesson$
1.承兌的概念及效力: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2)承兌及承兌期間: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的日期并簽章。
3.承兌與拒絕承兌的形式:拒絕證明
六、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保證
(1)保證的概念及其成立
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2)保證的效力
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在匯票上或者粘單上作出保證后,除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以外,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付款
(1)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包括付款責任和擔保責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據,消滅票據關系。
(2)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三個階段。
3.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2)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特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賲R票被拒絕承兌的;
?、诔袃度嘶蛘吒犊钊怂劳?、逃匿的;
?、鄢袃度嘶蛘吒犊钊吮灰婪ㄐ嫫飘a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追索對象
一般情況下,追索對象有嚴格的方向性,即被追索人應該是持票人的前手,除特殊情況外持票人不能向自己的后手追索。
(4)追索程序:3日,可對一個或多個追
(5)追索金額: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6)再追索:已清償的全部金額以及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清償日止的利息、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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