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知識輔導之票據法和證券法(5)


三、匯票的出票 $lesson$
1.匯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即為無效。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有七項: ①表明“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2.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和法律規定的費用。
(2)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票載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并不必然對付款人發生約束力,只有當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付款人才負有付款的義務,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四、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分類
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和委任背書。
(1)轉讓背書----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2)設質背書----指背書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3)委任背書又稱委托收款背書----指持票人為委托他人收款而為的背書。
票據法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背書的格式
(1)背書的記載事項是: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但可授權補記)、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2)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
①附有條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②部分背書(無效)。也就是說,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全額背書。
3.背書的連續與背書的效力
(1)背書連續: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和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連續――可以;形式不連續,實質連續――舉證;都不連續――追索、利益償還請求權
(3)轉讓背書的效力:
一是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
二是背書人負有擔保責任;
三是權利證明的效力,即持票人只需以背書的連續即可證明其取得票據權利。
委任背書的效力只產生對被背書人代理權的授予,而不發生票據權利的轉移。
設質背書也不發生權利轉移的效力,而只使被背書人取得對票據權利的質權,只有在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才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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