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職業道德:支付結算法律制度(7)


第三節 票據結算 $lesson$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 背書是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應用舉例】
1.下列行為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的是( )。(04)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答案:ABCD
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A、票據喪失后向銀行掛失止付的行為
B、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C、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D、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答案:BCD
解析:B處于出票行為;C屬于承諾行為;D屬于保證行為。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的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簽章,該票據行為無效。
(六)、票據記載事項
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
相對記載事項中銀行匯票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未記載的規定。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七)、票據喪失
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應用舉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喪失票據時,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06)
A掛失止付 B 公示催告 C 普通訴訟 D 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答案:ABC
2、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04)
A普通訴訟 B.公示催告
C.掛失止付 D.登報聲明
答案:ABC
3.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05年)
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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