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11-12-08 0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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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報送資料: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ㄒ唬┊a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ǘ┢髽I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ㄈ┢髽I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ㄋ模┢髽I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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