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借殼上市常見的處理原則


(一)"母"借"子"殼整體上市的會計處理原則
"母"借"子"殼整體上市,較多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可以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重大資產出售暨吸收合并的處理原則
"重大資產出售暨吸收合并"類型的借殼上市,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由于合并后續存公司承繼及承接借殼企業的所有資產、負債、權利、義務、職工、經營資質及許可,借殼企業的老股東整體在權益互換后取得續存公司的控制權,形式上是"殼"公司吸收合并借殼企業,但實質上借殼企業是合并方,這與反向收購有相似之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關于反向收購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第21段及附錄二對反向收購作出明確的會計規范。處理原則主要為:將法律上的被購買方認定為會計上的購買方,將法律上的購買方認定為會計上的被購買方;當發行權益性工具作為企業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時,企業合并的成本包括權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價值,可參照購買方的公允價值與被購方的公允價值二者中有更為明顯證據支持的一者進行估計;反向購買之后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應以法律上母公司的名義發布,但其實質上是法律上子公司(即會計上的購買方)財務報表的延續:法律上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應按合并前賬面金額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確認和計量;體現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權益結構(即發行的權益性工具的數量和類型),應當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權益結構,包括法律上母公司為了實現企業合并而發行的權益性工具;合并財務報表中列報的比較信息應當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較信息等。
"重大資產出售暨吸收合并"類型的借殼上市,因為"殼公司"往往只剩下現金和"殼"資源,其會計處理存在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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