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建房產的會計核算問題解答
更新時間:2011-12-01 15: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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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規定的條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與成本是否同價?受托方的“開發成本――代建房”結轉到“經營成本――代建房結算成本”后,轉給委托方房產時,依據什么憑據轉出?
【解答】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規定的條件,則其所取得的發票均是委托方名義的發票,當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費用實質上是在為委托方進行代為結算管理,與其本身的開發經營業務毫無關系,受托方無需核算該項目的經營收入和經營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與成本同價的疑問,但是根據合同約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續費收入應當作為經營業務收入核算,為此發生的支出應當作為期間費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為,在科目設置上,其在“開發成本――代建房”歸集的成本費用建造完工后應轉入“開發產品――代建房”科目與委托方進行結算。如果受托方僅是收取管理費,且不墊付資金,所有的房產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負責,則受托方不需要負擔房產造價成本的結轉,僅就其收取的管理費收入確認收入,計征營業稅,其在“開發產品――代建房”歸集的成本費用轉入“其他應收款――委托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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