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業車間給個人應怎樣征稅
更新時間:2011-12-01 14: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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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企業將一部分車間承包給個人,約定由該個人使用企業的設備、廠房,每月付企業租金1萬元和設備、廠房折舊修理費0.1萬元,該車間納入企業的財務核算,材料購進和產品銷售都通過該企業的財務核算,但產品必須先滿足企業需求,且經濟、法律責任由該個人自負,由該個人自負盈虧。請問,該個人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人?對該個人的所得是否應以“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答】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單位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應以該承包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由于個人自負盈虧,因此應當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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