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業務的核算方式
更新時間:2011-12-01 14: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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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1)發生外幣兌換業務,如為購入外幣
借:銀行存款――××外幣賬戶(取得的外幣按當日或期初市場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財務費用(按借方差額)
貸:銀行存款(按實際支付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財務費用(按貸方差額)
(2)發生外幣兌換業務,如為賣出外幣
借:銀行存款――××外幣賬戶(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按借方差額)
貸:實收資本(按合同約定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按貸方差額)
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
借:銀行存款――××外幣賬戶(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貸: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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