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
1.計提壞賬準備
【例1】某企業2008年共計提壞賬準備1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000
貸:壞賬準備 100000
納稅調整:計提壞賬準備1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轉回壞賬準備
【例2】某企業2008年壞賬準備年初余額為50萬元,當年共轉回壞賬準備30萬元。其中,20萬元在計提當年允許稅前扣除,1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借:壞賬準備 30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300000
納稅調整:計提時允許在稅前扣除的20萬元壞賬準備,轉回時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計提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10萬元壞賬準備,轉回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確認壞賬損失
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報批手續,由稅務機關審批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壞賬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其納稅調整應區別對待。
【例3】某企業2008年發生壞賬損失15萬元,其中10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5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借:壞賬準備 150000
貸:應收賬款 150000
納稅調整:允許稅前扣除的1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不能稅前扣除的5萬元不作納稅調整。
4.收回壞賬
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其納稅調整要區分其在確認壞賬損失時是否允許在稅前扣除。
【例4】某企業2008年收回壞賬25萬元,其中20萬元在確認壞賬時允許稅前扣除,5萬元在確認壞賬時不允許稅前扣除。
借:應收賬款 250000
貸:壞賬準備 250000
借:銀行存款 250000
貸:應收賬款 250000
納稅調整:收回的壞賬25萬元中,確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的2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允許稅前扣除的5萬元不作納稅調整。
注意事項:在進行納稅調整時,不能僅以壞賬準備的計提數與轉回數的差額作為納稅調整額,也不能僅以期末與期初的余額差額作為納稅調整額,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有區別地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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