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應履行那些責任
更新時間:2011-11-30 09: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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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七)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八)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十)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一)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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