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三級法律基礎輔導(10)
五、效力未定的 民事行為
是指 民事行為 雖已成立,但 是否生效 尚不確定,須經 特定當事人的 行為才能確定 生效或不生效的 民事行為
與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不同:前 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在被追任前,效力 是不確定的,有可能轉變為:有效、無效
(一)類型
1、無處分權行為
無處分權人 以自己的名義 對 他人權利標的 所實施的 處分行為
即 非所有權人 將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予以處分
該行為 一般不發生效力,但經權利人承認,即可產生 處分的效力
2、無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1)沒有效力:該行為 對本人 是沒有效力的
(2)發生效力:只有本人 事后追認,才成為真正的 代理行為,對本人 發生效力
(3)不確定狀態:在本人 承認與否 前,該行為的效力 處于 不確定狀態
3、債務承擔
債的效力不變 而由第三人 承受債務的 民事法律行為
(1)生效的條件:須經 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 才對債權人 生效。
由于 該新債務人的 清償能力 影響到債權人利益
(2)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 處于 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行為能力人 待追認的行為
是指 限制行為能力人 超越其 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 行為
(1)有效:經 法定代理人 追認,變為 有效法律行為
(2)無效:不追認
(二)追認
有權人的追認:是指 明確表示同意 使 效力未定的合同 變為 確定有效的合同
單方行為:該追認行為屬于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需征得 相對人的同意
(三)相對人的 催告權、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不知道 也不應當知道 上述致使 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 的是由 的相對人
為了平衡 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賦予 善意相對人 催告權、撤銷權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 得知 是由 后,可將 效力未定是由 告知 追認權人,并催告 其 在法定期限內 予以確認
經催告后,追認權人 不確認的,視為 拒絕追認
2、相對人的撤銷權
撤銷權:相對人 在 未予追認之前,行使撤銷權,使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不發生 法律效力
撤銷其意思的表示:可以向 追認權人 表示,也可以向 對方行為人 表示
撤銷其意思表示后,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自始無效
行使撤銷權3個條件:
(1)明示方式
(2)未予追認之前 撤銷,追認后 不得撤銷
(3)只有 善意相對人 才享有 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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