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三級法律基礎輔導(9)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 法律后果
A、無效民事行為 所約定的 義務
1、尚未履行的,就無需再去履行
2、正在履行之中的,即應中止履行
3、已經履行的,
(1)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折價賠償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此為公法上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損害 國家、集體、第三者的 利益,應當追繳 雙方已經取得 或者約定取得的 財產,分別收歸 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者
B、僅是局部內容 存在無效的原因,其余部分 依然有效
C、在雙方民事行為 無效后,該行為中 關于解決雙方爭議的 意思表示,繼續有效,不因該行為的無效 而無效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 民事行為
是指 因行為人意思表示 有缺陷,而依照法律的規定,可由當事人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 予以變更或撤銷的 已經生效的 民事行為
在變更撤銷之前,已經發生 法律效力,此乃與 無效民事行為的 本質區別
該行為 一經撤銷,其效力 追溯于 行為的開始,即 自始無效
(一)類型
1、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屬于 得撤銷行為
重大誤解:行為人 因對 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 等的錯誤認識,使 行為的后果 與自己的意思向悖,并造成 較大損失的行為
基于錯誤認識的行為,表意 雖是自愿的、但卻是 違背本意的
2、顯失公平的
在 有償行為中,一方當事人 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 權利與義務 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 原則的,可以認定為 顯失公平
3、乘人之危的
一方當事人 乘對方出于 危難之機,為謀取 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 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 乘人之危
根據《合同法》規定,乘人之危 訂立的合同,
不損害國家利益時:可撤銷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
4、受 欺詐脅迫 而實施的
欺詐:一方當事人 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 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 欺詐行為
脅迫:以給 公民及其親友的 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 造成損害,或者以給 法人的 榮譽名譽、財產等 造成損害 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 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 脅迫行為
(二)變更、撤銷
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的 可撤銷民事行為,法律授予 受害人 撤銷權
享有 撤銷權的 是受害人
撤銷權人 是否請求 撤銷變更,由其 自由選擇
1、撤銷權的行使
(1)方式:須以 訴訟的方式行使
(2)放棄撤銷權:也可以 在知道 撤銷是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放棄撤銷權
(3)變更權:法律也授予 受害人 對可撤銷行為 的變更權
即其 可以消除 既有意思表示 中的錯誤、或顯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為 無瑕疵 民事法律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自 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撤銷是由 之日起1年內 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經撤消后,其撤銷的效力 溯及于 行為開始之時,
發生 與 無效民事行為 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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