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復習講義(1)
更新時間:2011-01-20 1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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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lesson$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三)支票
1.概念
2.適用范圍
3.基本規定
4.支票簽發的規定
5、支票的兌付手續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
6、現金支票填制要求
(1)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在支票正聯用大寫填寫出票日期時,為防止變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應注意:
①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抬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②日為拾壹至抬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2)收款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如是本單位自行提取現金可填為“本單位”。
(3)大寫金額應緊接“人民幣”書寫,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寫金額要對應,要按規定書寫。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5)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6)在簽發人簽章處按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簽章,簽章不能缺漏。
(7)現金支票簽發后,將支票從存根聯與正聯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轉賬,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7、轉賬支票填制說明與現金支票填制說明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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