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經濟基礎》:行政法基礎知識(10)


四、行政復議法的基礎知識 $lesson$
考試內容:
1、行政復議的概念
2、行政復議的范圍
3、行政復議的管轄
4、行政復議的決定
要點:
1、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與條件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 1999 年 4 月通過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5 月通過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行政復議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
(2)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在程序公平的約束下,正當的行使復議權,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權。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其行政復議活動一項原則,以保證人民群眾進行監督。
(4)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應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地、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解決行政爭議。
(5)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盡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簡化復議程序,節省行政相對人的時間、金錢和精力。
3、行政復議的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環球網校2011年經濟師考試網絡輔導熱招中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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