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會計機構、會計人員(5)
更新時間:2011-01-10 0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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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 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
除了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如: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等。
各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
注意: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做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4、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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