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經濟基礎》:行政法基礎知識(8)


4、行政處罰的設定 $lesson$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4)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上述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5、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6、行政處罰的管轄
(1)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擁有處罰權的機關和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和分工。
(2)行政處罰的管轄包括地域管轄、職權管轄和級別管轄。
在我國,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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