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級金融》: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2)


二、中央銀行的性質與職能
(一)中央銀行的性質
中央銀行的性質是:中央銀行是金融管理機構,它代表國家管理金融,制定和執行金融方針政策,主要采用經濟手段對金融經濟領域進行調節和控制。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當代各國的中央銀行均居于本國金融體系的領導和核心地位,其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實施國家金融政策,并代表國家監督和管理全國金融業。中央銀行不能首先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是要考慮國家的宏觀經濟問題;中央銀行的業務目標不是為實現盈利,而是為實現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中央銀行不是一個辦理貨幣信用業務的經濟實體,不是經營型銀行,而是國家金融管理機關,是管理型銀行。
(二)中央銀行的職能
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管理金融的銀行等四個方面。
1.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具有貨幣發行的特權、獨占權,是一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作為發行的銀行,具有以下幾個基本職能:
(1)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情況,適時適度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流通中貨幣需求的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持續增長提供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
(2)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以穩定貨幣為前提,適時適度增加貨幣供給,正確處理好貨幣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3)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鑄造或銷毀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滿足流通中貨幣支取的不同要求。
2.政府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一國金融的專門機構。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具有以下基本職責:
(1)代理國庫。這包括:辦理政府預算收入的繳納、劃撥和留用,辦理預算支出的撥付,向財政反映預算收支情況;協助財政、稅收部門收繳庫款;其它有關國庫事務等。
(2)對政府融通資金。作為政府的銀行,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解決政府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通資金的主要方式有:政府財政收支出現暫時失衡或財政長期赤字時,中央銀行向財政直接提供貸款以平衡財政收支;中央銀行進入一級市場直接購買政府債券,由此形成直接流人國庫的財政收入。
(3)代理政府金融事務。如代理國債發行及到期國債的還本付息等。
(4)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磋商等。
(5)充當政府金融政策顧問,為一國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各種資料、數據和方案。
3.銀行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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