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14)


(2)分類
① 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法》規定:
Ø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Ø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J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J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J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²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² 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²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的案件等。
Ø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Ø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② 地域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Ø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4、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1)行政訴訟的證據
① 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用于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
② 包括書證、物證、視昕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根據的證據包括:
Ø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
Ø 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②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③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④ 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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