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13)
更新時間:2010-08-27 13: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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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
Ø 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公平競爭權的案件;
Ø 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Ø 反傾銷行政案件;
Ø 反補貼行政案件;
Ø 少年收容教養決定;
Ø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爭議;
Ø 教育行政決定;
Ø 設施使用費征收案件;
Ø 計劃生育案件;
Ø 鄉政府收費案件;
Ø 交警部門作出的扣押車輛及行駛證的行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Ø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Ø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Ø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Ø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Ø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Ø 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
Ø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Ø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Ø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1)定義
Ø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定。
Ø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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