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10)


10、執行程序
(1)執行和執行程序的概念
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
① 執行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② 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2)執行申請
Ø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應提交申請書,說明要求執行的事實、理由,提供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同時說明被執行人的經濟情況。
Ø 申請執行的期間
J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 2 年。
J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J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 1 日起計算;
J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 1 日起計算;
J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Ø 執行
J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J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J 執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執行員負責。
(3)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所 采取的具體的方法和手段。
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措施有:
Ø 查詢、凍結和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Ø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Ø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Ø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Ø 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Ø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Ø 強制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Ø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Ø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Ø 限制出境;
Ø 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
Ø 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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