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8)


8、督促程序
(1)概念與適用范圍
① 概念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② 性質
由于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并不經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所以,它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
③ 適用范圍
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215 條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Ø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Ø 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Ø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Ø 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J 支付令的送達應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
J 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困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Ø 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應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如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合同、收據等。
Ø 支付令的申請應當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Ø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 5 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Ø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4)支付令的效力
Ø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Ø 對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認為支付令有錯誤,而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應履行支付令所載支付義務的一種意思表示。
Ø 債務人口頭異議無效。
Ø 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則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Ø 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Ø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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