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3)


| 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
特殊地域管轄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實行協議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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